世界各國申請制度

國家

申請

要素

審查時間

專用

年限

     

台灣

註冊

主義

8-12個月

10

1.需簽署委任狀。2.專用期限自註冊日起10年。3.指定商品項目限20項以內(1-34);超過20項,每項規費另計。第35類之後不限商品項目;但指定使用在第35類之特定商品零售服務,超過5項,每項規費另計。

香港

先使用

主義

6-9個月

10

1.專用期限自申請日起10年。2.專用權屆滿前6個月可辦理延展。

大陸

註冊

主義

12-18個月

10

1.需簽署委任狀。2.專用期限自註冊日起10年。3.商標指定產品限10項;超過10項,每項規費另計。

美國

使用

主義

12-18個月

10

1.專用期限自註冊日起10年。2.於取得專用權後之第5~6年,須提供『使用證明+宣誓書』;於到期前6個月須提出「使用證明+宣誓書」以辦理延展。

日本

註冊

主義

12個月

10

1.專用期限自註冊日起10年。2.10年延展一次。

歐盟

(CTM)

註冊

主義

12-18個月

10

1.專用期限自申請日起10年。

2.商標專用權在歐盟內任一國家使用,即可被認為在

27個會員國內皆有使用。不可指定使用會員國。

3.一案可指定3個類別。

4.會員國包含:英國、德國、法國、義大利、比利時、

盧森堡、丹麥、瑞典、西班牙、葡萄牙、芬蘭、希臘、

奧地利、荷蘭、愛爾蘭、塞普勒斯、捷克、伊斯坦尼

亞、匈牙利、拉脫維亞、立陶宛、馬爾他、波蘭、斯洛

伐克、斯洛維尼亞、保加利亞、羅馬尼亞。

馬德里

國際

註冊

主義

18個月

10

1.需簽署委任狀。2.專用期限自註冊日起10年。

3.目前台灣不是會員國之ㄧ,可先提出中國大陸商標申

請,取得受理通知後或由其他會員國申請,再提出馬德里商標註冊。

4.採「一案一申請,各國審查」。

5.馬德里會員國包含協定國或()議定國,總共有86個國家。

◎馬德里國際註冊的好處:

1.申請人無需逐向每一個國家繳費申請,相當省錢。

2.如果文件和手續齊備,約3~4個月即可獲得商標受理通知;並根據協定和議定國的規定,約在12個月或18個月左右的時間內,就能知道國際註冊商標得到那些國家的保護,相當省時。

新加坡

先使用

主義

10-12個月

10

1.專用期限自申請日起10年。2.專用權屆滿前6個月可辦理延展。

馬來西亞

先使用

主義

9-12個月

10

1.需簽署委任狀,委任狀需公證。2.專用期限自申請日起10年。3.專用權屆滿前3個月內須辦理延展,每次延展為10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