國家 |
申請 要素 |
審查時間 |
專用 年限 |
商 標 規 範 |
台灣 |
註冊 主義 |
8-12個月 |
10年 |
1.需簽署委任狀。2.專用期限自註冊日起10年。3.指定商品項目限20項以內(1-34類);超過20項,每項規費另計。第35類之後不限商品項目;但指定使用在第35類之特定商品零售服務,超過5項,每項規費另計。 |
香港 |
先使用 主義 |
6-9個月 |
10年 |
1.專用期限自申請日起10年。2.專用權屆滿前6個月可辦理延展。 |
大陸 |
註冊 主義 |
12-18個月 |
10年 |
1.需簽署委任狀。2.專用期限自註冊日起10年。3.商標指定產品限10項;超過10項,每項規費另計。 |
美國 |
使用 主義 |
12-18個月 |
10年 |
1.專用期限自註冊日起10年。2.於取得專用權後之第5~6年,須提供『使用證明+宣誓書』;於到期前6個月須提出「使用證明+宣誓書」以辦理延展。 |
日本 |
註冊 主義 |
12個月 |
10年 |
1.專用期限自註冊日起10年。2.每10年延展一次。 |
歐盟 (CTM) |
註冊 主義 |
12-18個月 |
10年 |
1.專用期限自申請日起10年。 2.商標專用權在歐盟內任一國家使用,即可被認為在 27個會員國內皆有使用。不可指定使用會員國。 3.一案可指定3個類別。 4.會員國包含:英國、德國、法國、義大利、比利時、 盧森堡、丹麥、瑞典、西班牙、葡萄牙、芬蘭、希臘、 奧地利、荷蘭、愛爾蘭、塞普勒斯、捷克、伊斯坦尼 亞、匈牙利、拉脫維亞、立陶宛、馬爾他、波蘭、斯洛 伐克、斯洛維尼亞、保加利亞、羅馬尼亞。 |
馬德里 國際 |
註冊 主義 |
18個月 |
10年 |
1.需簽署委任狀。2.專用期限自註冊日起10年。 3.目前台灣不是會員國之ㄧ,可先提出中國大陸商標申 請,取得受理通知後或由其他會員國申請,再提出馬德里商標註冊。 4.採「一案一申請,各國審查」。 5.馬德里會員國包含協定國或(及)議定國,總共有86個國家。 ◎馬德里國際註冊的好處: 1.申請人無需逐向每一個國家繳費申請,相當省錢。 2.如果文件和手續齊備,約3~4個月即可獲得商標受理通知;並根據協定和議定國的規定,約在12個月或18個月左右的時間內,就能知道國際註冊商標得到那些國家的保護,相當省時。 |
新加坡 |
先使用 主義 |
10-12個月 |
10年 |
1.專用期限自申請日起10年。2.專用權屆滿前6個月可辦理延展。 |
馬來西亞 |
先使用 主義 |
9-12個月 |
10年 |
1.需簽署委任狀,委任狀需公證。2.專用期限自申請日起10年。3.專用權屆滿前3個月內須辦理延展,每次延展為10年。 |
世界各國申請制度